这类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、销售!4部门联合印发公告

时间:2024-11-05 22:41:02 来源:时讯视界

  日前,类电联合市场监管总局、动自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行车销售九游公安部和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印发了《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不得部门公告》(简称《公告》),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,生产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。公告

  《公告》明确指出,类电联合现行的动自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 17761—2018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、GB 42295—2022《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》、行车销售GB 42296—2022《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》、不得部门GB 43854—2024《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》等。生产

  GB 42295—2022《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》第1号修改单、公告GB 42296—2022《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》第1号修改单、类电联合九游GB 43854—2024《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》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。动自自2024年11月1日起,行车销售不符合GB 42295—2022《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》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、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—2022《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》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、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—2024《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》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、销售、进口。

  市场监管总局将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,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。自2024年11月1日起,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,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,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,方可出厂、销售、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。

 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认证,及时修订完善认证实施规则,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,对获证产品加大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力度,保证认证结论客观、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认证委托人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,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。

  《公告》还要求,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法律法规,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,在生产、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,依法查处违法行为。聚焦认证质量,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认证活动、认证结果日常监督管理,督促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,依法查处违规认证机构、实验室。

  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,严格核验销售发票、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。2024年11月1日起,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、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;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、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,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。

  南方网、粤学习记者 陈海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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